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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三年仍赔逾期违约金 开发商将未经验收的房子交给业主
早报讯 虽然业主2005年已经收房,但小区里的电源一直是非家庭用电,而且一直到今年暖气才开通,市民田女士认为开发商没有将合格的房子交给业主,因此将小区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与田女士同时起诉开发商的还有小区的另外11位业主,起诉的理由基本上与田女士相同。昨天,记者从崂山区法院获悉,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12位业主违约金共计120万余元。
交付三年配套仍不全
“今年2月份开发商就收到电业公司近百万元的催账单,估计整个小区已经欠下差不多两百万的电费了,可这是工业用电的价格,比居民用电贵多了,我们凭什么交电费。”小区居民王先生告诉记者,小区的开发商是环宇(青岛)发展有限公司。他们从2005年入住至今,因为配套不全,已经多次找到开发商要求给个说法,作为抗议,很多业主都拒交电费。
据介绍,田女士于2004年与开发商签订了买房合同,房款41万余元,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05年9月30日之前将综合验收合格的房子交给田女士。如果开发商逾期不超过30天,向原告按天支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如果超过30天,每天支付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按照合同,田女士讨要近七万元的违约金。
“我们在2005年9月已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实际上已经占有房子,我们已经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不存在违约。”开发商表示,他们曾与业主签订房屋验收交接协议,约定“房屋经业主验收合格或整改项目验收合格,业主应当接收房屋钥匙,业主拒绝接收钥匙的,视为房屋完成交付。”
验收不合格不算交付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而该小区至今没有经过综合验收,业主和开发商签订的交房协议虽然是双方自愿,但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协议是无效的。
法院判决,开发商向12位业主支付违约金共计12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