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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3-26
根据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07)云区法执字第3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07)云区法执字第39-2号民事裁定书,对毕炳汇座落在市区星岩四路新桂区第16幢第三层303号房作产权转移处理,现我局予以公告。有异议者请将书面资料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送我局产权所,逾期我局将核准登记,对受让人核发房地产权证。同时原发给毕炳汇的粤房地证字第C0151819号的房地产权证作废。
特此公告
200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