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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下列申请人申请补发房地产权利证书,已经初步审定,现予以公告。有异议者请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将书面材料送达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布吉登记点(地址:布吉街道吉政路19号布吉国土所),逾期我中心将核准登记,补发新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原房地产证作废。(登字20100574号)